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左瑞祥
相 對 人 盧美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左瑞祥積欠票款債務未清償,竟將自左 金德繼承所得不動產無償登記予其他繼承人盧美綺,為請求 盧美綺塗銷於民國107年7月13日經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以 分割繼承事由辦畢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臺北市○ ○區○○段○○段000○000○0地號及410建號不動產回復為 左瑞祥及其他左金德繼承人公同共所有之狀態,爰聲請調解 等語。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戶籍址,業於109年1月 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均表示不願調解 ,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 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