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張佩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請求確認訴外人之遺產數額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被繼承人謝玄修積欠借款債務未清償,其於民 國106年6月1日死亡後,屬於遺產之勞工退休金經繼承人即 相對人張佩臻領取,為請求確認謝玄修遺產數額爰聲請調解 等語。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戶籍址,業於108年12 月16日送達並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 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法已於12月26日生送達效力 ,惟相對人未對聲請人之聲請具狀表示意見,考量本件聲請 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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