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8年度,285號
SSEV,108,新簡,285,2020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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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285號
原   告 李進郎 


訴訟代理人 郭廷慶律師

被   告 李老宇、李龍泉之財產管理人即國有財產署南區分
      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理人  王文文 
被   告 李俊毅 

被   告 李德進 


被   告 李萬清 

被   告 李志福 

被   告 李進添 




被   告 李進忠 

被   告 李美娟 

被   告 洪秋琴 

被   告 李勝恩 

被   告 李勝界 

被   告 李季倖 

被   告 李宗憲 

被   告 李南樟 


被   告 黃燦輝 

被   告 黃瑞祥 


被   告 黃俊榮 

被   告 吳明泉 

受告知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分有限公司新市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祺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李季悻李宗霖」記載,應更正為「李季倖李宗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 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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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分有限公司新市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市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