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4號
原 告 吳潔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啓喬實業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壹拾參萬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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