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不當扣除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勞簡字,108年度,6號
TLEV,108,六勞簡,6,20200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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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六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張博堯 
被   告 中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綠娟 
訴訟代理人 王子睿 
上列當事人間薪資不當扣除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僅請求被告給付 323,57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然於言詞辯論期日中,變更請求335,699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核屬聲明之擴張行為,應屬合法。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為被告公司之駕駛員,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到職,於 107 年10月18日離職。原告發現被告疑似雙面手法,不當扣 除員工薪資,以獲得不當利益,其情形如下:
1、防盜通訊費部分:原告自被告公司後所接觸之任何大巴、中 巴公司從未告知有車輛防盜通訊器材可用及扣除費用,但被 告卻從每月薪資扣除防盜器材通訊費用新台幣30元。原告同 意以每月22元計算,共被不當扣除20個月共440 元。2、清潔費部分:每月300元,不當扣除20個月共6,000元。3、不當扣除ETC 費用129,259 元,同意以被證五出車明細表來 計算ETC 被扣除額。
4、超時加班費每月10,000元,20個月共200,000 元。5、合計335,699元。
㈡、原告印象中並沒有口頭約定負擔防盜通訊器材,也沒有清潔 費負擔之約定,至於ETC 部分,原告是員工,不是車主,如 果已跟旅行社收了,為何還要跟司機收,怎麼可以算成本。



超時工作時數,原告無法計算,由鈞院依法處理。㈢、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5,699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之答辯:
㈠、被告薪資明細表中每月均有防盜月租費之記載,實因被告公 司出自善意,為避免駕駛舟車勞頓,故公司車輛皆由駕駛自 行開回家保管,並為防止車輛失竊及髒亂,必須由雙方共同 負擔防盜及清潔費用,並不違背民法之規定,且有薪資明細 表可證。
㈡、原告主張ETC 費用每月最高扣7 千元,然ETC 過路費乃屬成 本費用自應扣除,而一般契約依民法規定,只要符合民法第 153 條之規定,即可合法成立。
㈢、原告指訴未發給每月1 萬元超時加班費,共20個月,20萬元 然被告已由薪資報酬發放,故原告之指證,實屬無稽。㈣、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於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㈠、依兩造上開陳述,本件之爭點在於⑴被告自原告薪資中每月 扣除防盜設備費月租費22元或30月、清潔費300 元,是否合 法?⑵被告向客戶所收取之車資於扣除ETC 費用後,再按百 分之17之成數計算原告之薪資,是否合法?⑶原告有無超時 工作,若有其超時工作多少?⑷原告主張被告不當扣款防盜 設備費440 元、清潔費6,000 元、ETC 費用129,259 元,請 求被告返還是否有理由?⑸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超時加班費20 萬元,是否有理由?分述如下:
㈡、不當扣款部分:
1、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 基準法第21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證人張沅啟、徐再興 (被告雇用之司機)到庭均證稱:在應徵時有談到扣除防盜 月租費及清潔費乙節明確,證詞一致,應屬可信,而證人張 沅啟復證述:「如果車門被打開,就有防盜功能警報會傳到 (司機)手機,就會知道車門被打開等語,徐再興稱防盜設 備仍有發揮功效等語,且有被告提出之電信費繳款通知書在 卷可查,可證防盜功能仍然持續在發揮作用,被告自得依約 定扣款;而清潔費部分,證人張沅啟證稱:洗車公司有補貼 ,司機自己再補貼一點;而徐再興證稱:我只知道清潔費是 車輛等語,可知清潔費應係清潔車輛之費用,雖由被告公司 負責清潔,然司機亦應負擔每月300 元,司機於應徵時即與 被告有約定,被告自得每月從原告薪資中扣除之,而觀之原 告提出之員工薪資明細表,長久以來,每月亦有扣除防盜月



資費30元及清潔費300 元,若原告應徵時,勞資雙方沒有約 定扣除防盜月租費及清潔費,原告豈有可能讓被告持續扣款 達20個月之久。是此部分防盜月租費、清潔費之扣款,既係 雙方之約定,且無違法,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自應遵守。2、證人張沅啟、徐再興均證稱:司機費係扣ETC 過路費之成本 後,再按百分之17計算之。張沅啟證稱:「扣除營運成本( 過路費),然後駕駛17% 計算;跟旅行社談車資時,過路費 就是含在車資裡面,所以應該算是公司營運成本,所以過路 費先從車資扣除,再實拿」等語;證人徐再興證稱:「我們 是按件計酬,比如一個案件拿5 萬元,扣除過路費後再計算 百分之17,不會再從薪資另外列名目扣除ETC 費用」等語。 本院認為ETC 費用,只要車子開上高速公路,就必須依所行 駛之公里數扣款,故是營運之必要費用,且該費用於司機應 徵時即有約定,被告自得加以扣除,且從駕駛員出車明細表 (審理卷第19頁至24頁)之記載,可見被告均係從每一筆車 資之收入,於扣除ETC 之必要費用後,再計算百分之17之司 機費,原告並未在薪資裡面再扣除ETC 費,既係扣除營運成 本,且係勞資雙方事前之約定,則依契約自由原則及前開勞 基法第21條第1 項之規定,要屬合法。
3、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防盜月租費440 元、清潔費6,000 元、ETC費用129,259元,為無理由。 ㈢、超時加班費部分:
1、按「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 過四十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1 項同有明文。又「雇主延 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 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 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32條第 4 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 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 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 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勞基法第24條亦定有明文。故 勞工之工作時間每日超過8 小時部分,雇主應給予勞工延長 工時(加班費)之工資。
2、關於原告任職期間之每日工作時數,應如何計算乙節,被告 業已提出衛星犬車隊管理系統列印資料,記錄原告出車情形 ,然該資料量相當龐大,原告稱其基本上無法計算,故以每 月逾時加班費1 萬元計算等語,但此為被告所否認,本院認 原告既未提出客觀數據,證明其每日工作時數,而概然以每



月超時加班費1 萬元計算顯不合理,而被告所提出之車輛出 車明細表(審理卷第86-116頁) ,大致上記載著出車日期、 駕駛之司機、行程、工時、所收取之車資等事項,相對而言 ,其記載尚稱完備,被告同意以該出車明細表所記載之工時 計算是否超時工作及其時數;原告稱:沒有辦法抓出全部時 數,由鈞院依法處理等語(審理卷第290 頁),故本院認為 原告任職期間每日工作時數,依上開出車明細表所記載之工 時計算,應屬合理,爰採為計算原告任職期間每日實際工作 時數之依據。
3、經查,依上開出車明細表之計記載,如附合契約表所示。而 依勞基法第2條第4款「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 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 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 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原告所領取之司機費,雖係按件計算工資,惟其仍有小費、 全勤獎金等經常性給予,自應算入其薪資內,而原告係107 年10月18日離職,往回算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為:297345 元【(107 年5 月薪資:全勤獎金1000元+司機費53084 + 小費1000=55084) +(107 年6 月薪資:全勤獎金1000元+ 司機費48478 +小費3000=52478) +(107 年7 月薪資:全 勤獎金1000元+司機費44255=45255)+( 107 年8 月薪資: 全勤獎金1000元+司機費31268 +小費2000=34268)+( 107 年9 月薪資:全勤獎金1000元+司機費30502=31502 ) +(107 年10月薪資:司機費23674 +小費2000=25674) =297345 】171 日8 =217,據上計算,則其時薪為217 元。
4、本院依附表加總之金額共為32,497元,即為原告得請求被告 給付之超時加班費。
㈣、從而,原告本於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32,497元之加班費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即屬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加班費 請求及上開請求返還扣款135,699 元(防盜設備月租費、清 潔費、ETC 費),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本件為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全部訴訟費用3,530 元,應由 原告負擔百分之90。又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之 簡易訴訟,法院所為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爰就原告勝訴部 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附表(原告加班費一覽表)

┌──┬───────┬────┬────┬─────────┬────────┐
│編號│工作日期 │工作時數│超時時數│備註 │應補發金額 │
│ │ │(小時)│(小時)│假日或平日 │ (新台幣元) │
├──┼───────┼────┼────┼─────────┼────────┤
│1 │106 年3 月28日│14 │6 │平日 │582+725+868 │
│ │ │ │ │前2小時1.34217│=2175 │
│ │ │ │ │中2小時1.67217│ │
│ │ │ │ │後2小時2217 │ │
├──┼───────┼────┼────┼─────────┼────────┤
│2 │106 年4 月22日│12 │4 │假日( 星期六) │1016+1159=2175 │
│ │ │ │ │前2小時2.34217│ │
│ │ │ │ │後2小時2.67217│ │
├──┼───────┼────┼────┼─────────┼────────┤
│3 │106 年5 月6 日│10.5 │2.5 │假日( 星期六) │1016+290=1306 │
│ │ │ │ │前2小時2.34217│ │
│ │ │ │ │後0.5 小時2.67│ │
│ │ │ │ │217 │ │
├──┼───────┼────┼────┼─────────┼────────┤
│4 │106 年5 月7 日│11 │3 │假日(星期日) │1016+579=1595 │
│ │ │ │ │前2小時2.34217│ │
│ │ │ │ │後1 小時2.67 │ │
│ │ │ │ │217 │ │
├──┼───────┼────┼────┼─────────┼────────┤
│5 │106 年5 月20日│9 │1 │假日(星期六) │508 │
│ │ │ │ │12.34217 │ │
├──┼───────┼────┼────┼─────────┼────────┤
│6 │106 年5 月26日│8.5 │0.5 │平日 │145 │
│ │ │ │ │0.51.34217 │ │
├──┼───────┼────┼────┼─────────┼────────┤




│7 │106 年6 月11日│10 │2 │假日(星期日) │1016 │
│ │ │ │ │2 2.34 217 │ │
├──┼───────┼────┼────┼─────────┼────────┤
│8 │106 年7 月16日│9 │1 │假日(星期日) │508 │
│ │ │ │ │12.34217 │ │
├──┼───────┼────┼────┼─────────┼────────┤
│9 │106 年7 月22日│10.5 │2.5 │假日(星期六) │ │
│ │ │ │ │前2小時2.34217│1016+290=1306 │
│ │ │ │ │後0.5 小時2.67│ │
│ │ │ │ │217 │ │
├──┼───────┼────┼────┼─────────┼────────┤
│10 │106 年7 月23日│10.5 │2.5 │假日(星期日) │1016+290=1306 │
│ │ │ │ │前2小時2.34217│ │
│ │ │ │ │後0.5 小時2.67│ │
│ │ │ │ │217 │ │
├──┼───────┼────┼────┼─────────┼────────┤ │11 │106 年8 月6 日│10 │2 │假日(星期日) │1016 │
│ │ │ │ │2 2.34217 │ │
├──┼───────┼────┼────┼─────────┼────────┤
│12 │106 年10月3 日│14 │6 │平日 │582+725+868 │
│ │ │ │ │前2小時1.34217│=2175 │
│ │ │ │ │中2小時1.67217│ │
│ │ │ │ │後2小時2217 │ │
├──┼───────┼────┼────┼─────────┼────────┤
│13 │106 年10月10日│10 │2 │假日(國慶日) │1016 │
│ │ │ │ │2 2.34217 │ │
├──┼───────┼────┼────┼─────────┼────────┤
│14 │106 年10月15日│10 │2 │假日(星期日) │1016 │
│ │ │ │ │2 2.34217 │ │
├──┼───────┼────┼────┼─────────┼────────┤
│15 │106 年10月29日│9 │1 │假日(星期日) │508 │
│ │ │ │ │12.34217 │ │
├──┼───────┼────┼────┼─────────┼────────┤
│16 │106 年11月5 日│8.5 │0.5 │平日 │145 │
│ │ │ │ │0.51.34217 │ │
├──┼───────┼────┼────┼─────────┼────────┤
│17 │106 年12月2 日│9 │1 │假日(星期六) │508 │
│ │ │ │ │1 2.34217 │ │
├──┼───────┼────┼────┼─────────┼────────┤
│18 │106 年12月16日│10 │2 │假日(星期六) │1016 │




│ │ │ │ │2 2.34217 │ │
├──┼───────┼────┼────┼─────────┼────────┤
│19 │107 年1 月27日│9 │1 │假日(星期六) │508 │
│ │ │ │ │1 2.34217 │ │
├──┼───────┼────┼────┼─────────┼────────┤
│20 │107 年3 月18日│8.5 │0.5 │假日(星期日) │254 │
│ │ │ │ │0.5 2.34217 │ │
├──┼───────┼────┼────┼─────────┼────────┤
│21 │107 年3 月25日│12.5 │4.5 │假日(星期日) │1016+1448=2464 │
│ │ │ │ │前2小時2.34217│ │
│ │ │ │ │後2.5小時2.67 │ │
│ │ │ │ │217 │ │
├──┼───────┼────┼────┼─────────┼────────┤
│22 │107 年4 月8 日│9 │1 │假日(星期日) │508 │
│ │ │ │ │1 2.34217 │ │
├──┼───────┼────┼────┼─────────┼────────┤
│23 │107 年4 月15日│10.5 │2.5 │假日(星期日) │1016+290=1306 │
│ │ │ │ │前2小時2.34217│ │
│ │ │ │ │後0.5 小時2.67│ │
│ │ │ │ │217 │ │
├──┼───────┼────┼────┼─────────┼────────┤
│24 │107 年4 月16日│12 │4 │平日 │582 +725=1307 │
│ │ │ │ │前2小時1.34217│ │
│ │ │ │ │後2小時1.67217│ │
├──┼───────┼────┼────┼─────────┼────────┤
│25 │107 年4 月19日│11.5 │3.5 │平日 │582+544=1126 │
│ │ │ │ │前2小時1.34217│ │
│ │ │ │ │後1.5 小時1.67│ │
│ │ │ │ │217 │ │
├──┼───────┼────┼────┼─────────┼────────┤
│26 │107 年4 月21日│10.5 │2.5 │假日(星期六) │1016+290=1306 │
│ │ │ │ │前2小時2.34217│ │
│ │ │ │ │後0.5 小時2.67│ │
│ │ │ │ │217 │ │
├──┼───────┼────┼────┼─────────┼────────┤
│27 │107 年4 月28日│12 │4 │假日(星期六) │1016+1159=2175 │
│ │ │ │ │前2小時2.34217│ │
│ │ │ │ │後2小時2.67217│ │
├──┼───────┼────┼────┼─────────┼────────┤
│28 │107 年4 月29日│8.5 │0.5 │假日(星期日) │254 │




│ │ │ │ │0.5小時2.34217│ │
├──┼───────┼────┼────┼─────────┼────────┤
│29 │107 年5 月5 日│11 │3 │假日(星期六) │1016+579=1595 │
│ │ │ │ │前2小時2.34217│ │
│ │ │ │ │後1 小時2.67 │ │
│ │ │ │ │217 │ │
├──┼───────┼────┼────┼─────────┼────────┤
│30 │107 年6 月3 日│8.5 │0.5 │假日(星期日) │254 │
│ │ │ │ │0.5小時2.34217 │ │
├──┴───────┴────┴────┴─────────┴────────┤
│合計32,49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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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聯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