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9年度,75號
CHEV,109,彰補,75,2020012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75號
原   告 古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孟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