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75號
原 告 古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孟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