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7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文賓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書狀暨證物資料均應附繕本
):
(一)是否將利息納入本金為複利計算,並具體說明複利計算之
依據,或更正訴之聲明。
(二)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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