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42號
原 告 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
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2,1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6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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