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26號
原 告 施秉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佳祥即水池含笑社間給付薪資事件,起訴僅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