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司調字,109年度,14號
CHEV,109,彰司調,14,2020010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司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宏福之繼承人張閔翔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 項第1 款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張宏福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等使用, 後續未依約繳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15,237元未清償。頃 調張宏福資料,經查張宏福之被繼承人即其父張錫添留有彰 化縣○○市○○段0○號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然張宏 福未拋棄繼承,因恐因上述債務問題致財產遭聲請人追索, 乃與相對人黃素真等人合意,由相對人黃素真就系爭不動產 辦理繼承登記。為此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黃素真應將系爭 不動產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9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張宏至等全體 繼承人名下云云。
三、經查,依聲請人前揭所述,其聲明黃素真應塗銷系爭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為被繼承人張錫添之全體繼承人公 同共有,所持理由係依據民法第244條關於債權保全性質之 撤銷權行使。然依民法第245條規定,關於民法第244條撤銷 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 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期間 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 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依聲請人所提系爭 不動產之建物登記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所示,本件相對人間 所為之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期為96年10月9日, 而聲請人則係於109年1月3日始向本院聲請調解,此蓋本院 收狀章之聲請狀在卷可稽,該撤銷權顯已逾10年之除斥期間 而告消滅。且本件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



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 紛爭,而須由法院以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 係,並無從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然不能 調解,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