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4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瑞明等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應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被繼承人張沛然之遺產清冊及全部遺產,並以被繼承人
張沛然全部遺產為撤銷之標的。
二、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書狀(補正正確訴之聲明、起
訴狀附表),並應按被告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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