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調字第673號
原 告 躍華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富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靖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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