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錦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12日108 年度岡簡
字第22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86,8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上
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