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9號
原 告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枝
訴訟代理人 王怡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嘉芳核發支付命
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99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25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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