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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9年度,4號
PTEV,109,屏補,4,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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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4號
原   告 太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三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錫工程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97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39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9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後,尚應補繳4,4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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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錫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