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54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鄒慧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游文貴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聲請人於起訴狀並未記載訴之聲明,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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