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9年度,85號
SLEV,109,士簡,85,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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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85號
原   告 秭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宗賢 
訴訟代理人 陳玉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景富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8,730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8,370 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另請補正訴訟代理人有無特別代理
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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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秭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