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1600號
SLEV,108,士簡,1600,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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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60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   告 高金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
1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陸仟伍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一)被告前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 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詎被告至民國94年4 月12日止, 消費記帳尚餘新台幣(下同)223,179 元(其中本金為206, 573 元)未按期給付;(二)被告另於92年4 月間向原告借 款150,000 元,詎被告自核發貸款至94年8 月25日止,共計 74,890元未為清償。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暨用卡須知、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作業、0 利率償勝 金申請書及其約定書暨應行注意事項、協議分期帳務值查詢 、信用紀錄查詢等均影本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3,200 元( 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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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