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聲字,109年度,2號
CYEV,109,嘉簡聲,2,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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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發財 
相 對 人 尹柏荃 


      ○○○○○○○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尹柏荃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尹柏荃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尹柏荃尹國樞間105 年度 司執字第23048 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業經鈞院執行 終結受償新臺幣(下同)3,582,395 元(不含執行費77,084 元)在案,聲請人今對於受分配金額不足清償本金債權部分 ,自民國107 年1 月1 日起對上開本金債權放棄利息請求權 ,並於108 年8 月28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尹柏荃、尹 國樞2 人,惟均遭郵局退回而無法送達,相對人尹柏荃、尹 國樞2 人設籍「嘉義市○區○○里0 鄰○○路000 巷0 弄00 號」,有戶籍謄本為憑,但實際上未居住於該處,現行方不 明,致聲請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尹柏荃部分:
相對人尹柏荃現籍設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有本院依職權 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綜合聲請人聲請意 旨,可知相對人尹柏荃現已所在不明,聲請人顯無法依通常 方法將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尹柏荃,而聲請人既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尹柏荃居所,則聲請公示送達, 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㈡相對人尹國樞部分:
相對人尹國樞已於民國106 年4 月2 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 正,是聲請人對相對人尹國樞聲請為公示送達,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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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