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8年度,879號
CYEV,108,嘉簡,879,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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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879號
原   告 何謹山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被   告 何忠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25日下午14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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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