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8年度,671號
CYEV,108,嘉簡,671,2020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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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67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張智賢 
被   告 賴佩楚 
      賴威霖 
      賴予婕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宜蓁  住同上
           居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號7樓
被   告 賴家妍(原名:賴怡妏)
           住嘉義縣○○鄉○○村○○0號之2
      賴翊玲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之2
      賴張秀菊 住嘉義縣○○鄉○○村○○0號之2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0,687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650 元,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 期日向原告諭知應於108 年12月31日前補繳裁判費2,650 元 ,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亦有本院嘉義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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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