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9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郭譯 謝智翔 王裕程 被 告 翁豐益 翁明麗 翁明雪 翁林数月 翁宗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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