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8年度,310號
OLEV,108,員簡,310,2020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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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310號
原   告 黃郁婷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煥祺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具狀
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黃正雄之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及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並補正正確
  之訴之聲明。
二、查報被告張慧心張慧慈張慧琦之法定代理人,依法補列
  其等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被告張慧心張慧慈張慧琦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陳報其住居所。
三、提出被告張慧心張慧慈張慧琦之生母陳雅莉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陳報系爭3 筆土地共有人依應有部分比例換算面積對照表(
  各筆土地應分列),並與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比較增減之面
  積。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
  當事人為被告,補正正確之被告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正確訴之聲明),並按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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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