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310號
原 告 黃郁婷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煥祺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具狀
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黃正雄之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及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並補正正確
之訴之聲明。
二、查報被告張慧心、張慧慈、張慧琦之法定代理人,依法補列
其等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被告張慧心、張慧慈、張慧琦之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陳報其住居所。
三、提出被告張慧心、張慧慈、張慧琦之生母陳雅莉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陳報系爭3 筆土地共有人依應有部分比例換算面積對照表(
各筆土地應分列),並與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比較增減之面
積。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
當事人為被告,補正正確之被告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正確訴之聲明),並按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