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投簡字第462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美蓮
訴訟代理人 柯沛紫
被 告 王明朗
曾登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
405號竊盜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24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述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至2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共同持客觀上對人生命、身體具有危 險性而足供兇器使用之鐵條、油壓剪,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 時間、地點竊取原告所有電纜線。被告上開竊盜犯行,業經 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審易字第405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攜 帶兇器竊盜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而被告上開侵 權行為致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289,584元之損害,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
四、本院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上揭主張之事實,提出其所述相符之賠償費明細表影 本附卷為證(見本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24號刑事卷宗第 21 頁,下稱前揭卷宗為附民卷),且經本院調取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405號竊盜刑事全卷查明屬實;又被告經本院 合法通知,未言詞辯論期於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對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上開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 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前開之竊盜行 為,致原告受有289,584元之損害等節,業經認定如上。 是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 任,並應回復原告受有上開侵權行為損害前之狀態,以填 補原告所受之損害。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8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所受損害289,584 元等語,為有理由。
(三)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 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 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 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 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 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第229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出之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於108年8月20日送達被告,有本院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原告請求被告就前開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之金額,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08年8月21日起,按 週年利率5%計算至清償日之金額等節,自有理由。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289,5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8年 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說明: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移送前來, 依同條第2 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且於民事訴訟程序中亦未 生其他裁判費用,自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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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民國) │ 地 點 │ 刑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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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108年1月1日某時許 │南投縣中寮鄉梨子枝#38 分│王明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2-4 電線桿 │,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 │
│ │ │ │曾登煥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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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108年1月10日某時許│南投縣南投市福興枝#48 分│王明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4-分6 ;#48 分6 分1-6 分│,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 │
│ │ │;#48 分10- 分12電線桿(│曾登煥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成功重劃區) │,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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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108 年1 月20日17時│南投縣南投市堤岸枝#19-19│王明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22分 許 │低1 電線桿(南投縣南投市│,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 │
│ │ │文化局沙雕區) │曾登煥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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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108年1月29日某時許│南投縣名間鄉崁斗枝#3-#5 │王明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電線桿 │,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 │
│ │ │ │曾登煥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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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108年2月1日某時許 │南投縣草屯鎮富寮幹#84 分│王明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1-分2 電線桿(南投縣草屯│,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 │
│ │ │鎮坪頂段461地號附近) │曾登煥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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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108年2月10日某時許│南投縣名間鄉K6773AE86-K6│王明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273HE63 電線桿 │,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 │
│ │ │ │曾登煥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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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108年2月13日某時許│南投縣中寮鄉湖桶枝#29 分│王明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26-28電線桿 │,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 │
│ │ │ │曾登煥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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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108年2月13日某時許│南投縣中寮鄉湖桶枝#29 分│王明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30低2-3 電線桿 │,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 │
│ │ │ │曾登煥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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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108年2月19日某時許│南投縣中寮鄉湖桶枝#29 分│王明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14分8-11電線桿 │,累犯,處有期徒刑9月。 │
│ │ │ │曾登煥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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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8年2月22日某時許│南投縣中寮鄉中心枝#23-30│王明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電線桿 │,累犯,處有期徒刑10月。 │
│ │ │ │曾登煥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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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8年2月25日某時許│南投縣中寮鄉中心枝#40-#4│王明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0低1-2電線桿 │,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 │
│ │ │ │曾登煥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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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8 年2 月26日10時│南投縣中寮鄉竹崙枝#65-低│王明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5分許 │1 電線桿 │,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 │
│ │ │ │曾登煥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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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8年2月21日某時許│南投縣草屯鎮食水枝#50-低│王明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4 電線桿(南投縣草屯鎮雙│,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 │
│ │ │冬里食水巷) │曾登煥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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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8 年2 月28日10時│南投縣中寮鄉竹崙枝221 至│王明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30分許 │224電線桿 │,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 │
│ │ │ │曾登煥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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