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投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被移送人 謝學儀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 年12月31日投投警偵秩字第108002959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學儀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謝學儀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23時 1 分許,在南投縣○○市○○路000 巷0 號住所,以其在網 路FACEBOOK申設之臉書暱稱「謝雅萍」,並在「堵系会社」 之臉書社團傳張貼「想像一下選輸的台灣1/11~5/19 瘋狂的 移民潮5/20韓國瑜就任當天立即宣佈成立特偵組火速把民進 黨所有人抓起來包括蔡英文全部關進去羈押開始漫長的偵查 不公開,或者邱毅講的全部斬首。取消AIT 和各國的各種合 作or各種白木得罪,關閉在台大使館。關掉fb Line 。大約 一個禮拜後6 月前宣佈回歸中國一國兩制完成統一人民開始 街頭抗議& 政府的血腥鎮壓開始一堆人被消失被自殺解放軍 登台開始留島不留人的清除作業。大量的來路不明器捐發生 在台灣各地年輕女性被送中男性大量失蹤…」言論(下稱系 爭言論),因認被移送人上開系爭言論,有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行 為。
二、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 有明文規定。所謂「散佈」者,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即 行為人須於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公眾之 目地,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 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 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 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 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 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 ,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 及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此於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92條亦明文規定準用之。
三、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固坦承網路FACEBOOK暱稱「謝雅萍」為其 所申設,系爭言論為其張貼,惟被移送人辯稱其發表內容僅 其自身想像,沒有特地要去影響別人,且系爭言論係其想像 ,內容並不真實,單純看其他網友如果有這種事情發生的看 法等語。核被移送人所張貼之系爭言論,是其對當前臺灣總 統大選之候選人所發表言論,系爭言論僅被移送人單純想像 之評論及反應臺灣社會現況,為可受公評之事,應屬憲法保 障言論自由之範疇,且原告所發表之系爭言論僅加入「堵系 会社」之臉書社團團員始得知悉,故系爭言論對於影響公共 安寧秩序甚微,此外,移送機關並未舉證系爭言論之內容, 有何造成使聽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及影響公共 安寧之程度之情形。是依上開說明,被移送人所為即與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之構成要件不符。此外,復 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機關所指之行為,自應 為不罰之諭知。另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移送書,以被 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1 款移送本院, 然觀其內容係認被移送人因涉散怖謠言案件而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足證移送書意旨主張之法條顯屬誤載,併此敘明。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