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司調字,109年度,11號
PDEV,109,斗司調,11,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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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司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豐華等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 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 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 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6款分別所明 定。
二、本件聲請調解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對相對人陳豐華業取得本 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8725號債權憑證,相對人陳豐華應清償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941,28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查 相對人陳豐華於民國(下同)92年5月23日將其所有坐落彰 化縣二水鄉伍伯段538、539、540、541、542、543、544地 號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500,000元予相對人張孟秋 。茲因前開取抵押權設定,致聲請人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 第10240號強制執行案件因執行無實益而不能受償。為保障 聲請人債權,相對人張孟秋應就前開不動產於92年5月23日 經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設定抵押權登記塗銷云云。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於聲請狀表明為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其陳述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 10240號執行無實益而不能受償,與本件抵押權本身是否成 立或消滅無關,並非塗銷抵押權之理由及爭議情形。亦即, 聲請人並未主張相對人陳豐華張孟秋間,就該抵押權竟究 有何不存在,或已消滅之原因事實、其法律依據及事證,聲 請人既未主張塗銷抵押權之法律關係或爭議情形,本件即無 調解標的可資調解,縱率予通知相對人到場,相對人無從明



瞭聲請人既未否認其抵押權存在及其原因,相對人何需無故 就他人之金融機構消費借貸債務到院調解,是難期待相對人 能實際到院為調解。又縱先不論聲請人係依何原因及依據聲 請塗銷抵押權,因其性質性質核屬形成或確認之訴,並非兩 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 、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應認其性質不能調解。從 而,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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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