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佔用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8年度,315號
PDEV,108,斗簡,315,2020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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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315號
原   告 蕭興嘉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複 代理人 邱俊諺 


被   告 林富郎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複 代理人 郭艾伶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佔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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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