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315號原 告 蕭興嘉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複 代理人 邱俊諺 被 告 林富郎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複 代理人 郭艾伶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佔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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