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調字,109年度,6號
NHEV,109,湖調,6,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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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儷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玲卉間因債務糾紛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費1,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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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