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儷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玲卉間因債務糾紛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費1,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