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調字,109年度,22號
NHEV,109,湖小調,22,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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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調字第22號
原   告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品昀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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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