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救字,109年度,1號
CLEV,109,壢救,1,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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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謝志瑋 
相 對 人 范姜懿庭
上列聲請人與范姜懿庭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案件 (本院108 年度壢簡字第1555號案件),因無力支出訴訟費 用,業經原告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 佐,而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至107 年度之財 產所得資料經核閱後,聲請人於103 年至105 年所得資料之 給付總額均於40萬餘元,而106 年僅剩10萬餘元,107 年度 則無所得資料(見個資卷),而上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案 件中之系爭本票係於106 年11月29日及107 年8 月11日所簽 ,本院審酌聲請人於106 年之給付總額僅10萬餘元,而上開 本票係於該年度將近年底時所簽,並非被告臨訟故意隱匿財 產進而聲請訴訟救助,而上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案件之裁 判費經核為47,728元,足認聲請人目前無資力支出該筆訴訟 費用,其所提之資料已為釋明,且其所提起之訴訟尚非顯無 勝訴之望,是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 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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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