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8年度,1354號
CLEV,108,壢簡,1354,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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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135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景翔 
被   告 林容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零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500,000 元並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 ,約定於99年12月2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 計算,倘 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 ,逾期6 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 按約定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償本金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詎被告僅繳付本息 至97年6 月18日止,尚積欠本金380,855 元,依約原告自得 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系爭契約之約定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帳務 明細查詢、系爭契約為證(見本院卷第8 至15頁),是依據 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確定如主文所示第2 項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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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