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9號
原 告 李姿瑩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明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
萬肆仟零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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