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9年度,9號
SJEV,109,重簡,9,202001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9號
 
原   告 李姿瑩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明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
萬肆仟零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1/1頁


參考資料
台明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