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9年度,18號
SJEV,109,重簡,18,202001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8號
原   告 魏德邁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睿琦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睿琦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205,000 元,應繳裁判費42,679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42,1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睿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