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建簡字,109年度,4號
SJEV,109,重建簡,4,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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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建簡字第4號
原   告 保固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賢 


上原告與被告賴慶煒即旭日企業社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玖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向本庭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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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固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