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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9年度,292號
SJEV,109,重小,292,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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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292號
原   告 凱悅溫泉假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柳秀英 
訴訟代理人 余林港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阿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384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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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