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9年度,231號
SJEV,109,重小,231,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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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231號
原   告 陳玉蘭即永川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仁可 
上原告與被告邱金財即進全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進全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需有負責
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負責人邱金財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
略)陳報本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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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