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231號
原 告 陳玉蘭即永川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仁可
上原告與被告邱金財即進全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進全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需有負責
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負責人邱金財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
略)陳報本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