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2227號
SJEV,108,重簡,2227,2020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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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227號
原   告 黃湘怡 
被   告 莊宥綸(原名莊祈翔)



      莊素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 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 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 ,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所簽訂之分期付款契約書第6條固約定:因本契約 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本件被告住所係在臺 中市,已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及被告2人陳報甚詳,且原告 自承:接洽行銷公司案件介紹貸款之投資,借據為制式契約 (參見109年1月10日所具陳報狀),則原告既為商人,且以 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合意本院管轄,完全不管兩造涉訟時被 告之住居所為何,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而被告於為本案之言 詞辯論前即於108年12月23日及109年1月14日具狀聲請移送 於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於法有據,依上開說明,自應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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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