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2094號
SJEV,108,重簡,2094,20200122,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094號
原   告 李文魁
被   告 謝武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12月2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 月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