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4280號
原 告 陳國益即鴻騰企業社
上原告與被告李俊杰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