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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8年度,3967號
SJEV,108,重小,3967,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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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3967號
原   告 富麗達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宗祺 
訴訟代理人 黃永裕 
被   告 陳柔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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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