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8年度,3670號
SJEV,108,重小,3670,202001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367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許鳳娟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戴余青 
      蔣靜萍 
被   告 周鈴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元,及自民國93年11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