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8年度,3604號
SJEV,108,重小,3604,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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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360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明委 
被   告 周慶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 年1 月8 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元之違約金。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查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而違約金原則上係為填補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損害,而客戶不履行對現金卡借款債務已需支付高額遲延利息,難認債權人尚有損害可言,故本件原告就被告所申請之現金卡借款債務,另請求自95年5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百分18.25 及15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殊非公允,本院認為原告此部分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為1 元計算,始為適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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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