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勞簡字,108年度,35號
SJEV,108,重勞簡,35,2020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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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鼎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水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536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130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外
,尚應補繳3,63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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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鼎興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