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鼎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水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536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130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外
,尚應補繳3,63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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