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行執字第75號
聲 請 人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二旅
代 表 人 鄧有鑫
訴訟代理人 周翎婕
相 對 人 洪揚智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規定:「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 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 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另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 準用強制執行法第4條及第6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 行名義正本(含確定證明書正本),此為法定必備程式。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 49,830元並自民國(下同)107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用範圍內強制執行。 惟聲請人未繳交得據為強制執行名義之正本,僅提供影本, 顯與法定必備程式不符。經本院於108年11月18日以雄院和 行楚108年度行執字第75號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 。惟聲請人迄今未依命補正,則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