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608號
TYDV,108,司拍,608,2019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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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黃堂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希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所附之新
  台幣384 萬元匯款單之匯款人非聲請人,而相對人已提出反
  證主張前揭借款非屬聲請人與相對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範圍,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系爭抵押權受擔保之借款關係
  存在之佐證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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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