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黃堂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希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所附之新
台幣384 萬元匯款單之匯款人非聲請人,而相對人已提出反
證主張前揭借款非屬聲請人與相對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範圍,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系爭抵押權受擔保之借款關係
存在之佐證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