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814號
PTDV,108,司票,814,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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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14號
聲 請 人 李依純 


上列聲請人與林春敏李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春敏李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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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