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127號
PTDV,108,司催,127,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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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馮柏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通知人為聲請人馮柏恩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
  得以影本代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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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