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800號
PTDV,108,司促,14800,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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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劉虹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債務人繳款之收件回執影本或電話催繳
  紀錄。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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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