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738號
PTDV,108,司促,14738,201912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吳喜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查,聲請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已經變更,故請提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並應陳報其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
  地址;併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最新公司大、小章
  。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