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702號
PTDV,108,司促,14702,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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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加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請求聲明一(即信用卡)部分,請求本金新臺幣(
  下同)36,777元包含300 元逾期手續費及566 元循環利息,
  似有複利請求之虞,故請提出上開逾期手續費、循環利息得
  計入本金之依據,或是否更正請求本金之金額。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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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